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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程序

2004-09-17   浙江省植物检疫站
    一、服务对象
    浙江省从国(境)外(含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,下同)引进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。
    二、服务内容
    进口农业植物种苗检疫审核和检疫审批。
    三、服务依据
    《植物检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发布),农业部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》(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发布)和《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》([1993]农(农)字第18号),《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(省政府令第118号修订发布);农业部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、虫、杂草名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》、《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名单》,浙江省农业厅制定的《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》。
    四、服务程序和时限
    申请人应当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,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,并提交下列材料:
    1.按照规定格式与要求填写的《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》;
    2.申报引进种苗的理由(包括种植计划、项目批准书);
    3.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为害情况资料;
    4.试种地植物检疫站签署的《隔离试种地点审核意见表》;
    5.再次引种的,须有试种地植物检疫站签署的《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后疫情监测报告》;
    6.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《进(出)口农作物种子(苗)审批表》批件。
    浙江省植物检疫站接到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申请后,按上列依据,在12个工作日内对引种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,对材料齐全、符合规定的,给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,引种数量超出省级检疫审批限量的,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农业部审批。
    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具体为,种子类:粮食作物100公斤,经济作物500公斤,草坪草、牧草1000公斤;苗木类(含种球):果树100株,木本花卉500株,草本花卉、草莓等5000株(头)。
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同时,申请人向检疫审批单位缴纳进口种苗疫情监测费,标准为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进口种苗价值的1%,最低收费标准为每批次100元。
    联系单位:浙江省植物检疫站
    联系电话:0571-86049050、86953696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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